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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化財產回護手藝[編輯]

其包孕了建築物和工藝美術品(即繪畫、镌刻、工藝品、書本典籍、古代文件、考古資料、歷史資料)翻譯還分為:

  • 主要有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重要有形風俗文化財):有形的民風文化財產中重要的部分。
  • 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主要無形民風文化財):無形的風俗文化財產中主要的部分。
  • 登錄物資民風文化財產(日語:登録有形民俗文化財):尚未被日本當局或處所公共集體認定的有形民風文化財產(首要是明治維新至二戰的近現代文化財產)中特殊需要保存與有用使用的翻譯

風景名勝[編纂]

光景勝景(日語:紀念物),可分為:

物資性文化財產[編纂]

日本文化財產,或叫日本文化遺產,是日本為庇護文化財產、天然遺產所確立的標準,其資格依日本《文化財保護法》訂立翻譯「文化財產」在此為對應轉譯,直譯為「文化財富」,指一件部分或整體具有考古價值的物品,或是一件具有民族學價值的物品[1],實際上不僅涵蓋了文化、歷史、學術等人文範疇,也包括動、植物、景觀等「天然遺產」(日文:自然記念物)。

地下財產(日語:埋蔵文化財),這類文化財產與上述各類文化財產分歧,仍處於地下埋藏狀況。

文化景觀[編輯]

  • 名勝(日語:勝景):如庭園、溪谷、山嶽、洞窟、泉水等。
  • 天然景觀(日語:自然紀念物):動物、植物、礦物等翻譯

    非物資文化財產[編輯]

    民風文化財產[編纂]